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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陕西省人民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来源:教学处 发布时间:2014-11-25 15:03:09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陕西省卫生厅、人事厅印发的《陕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

根据继续教育举办的层次和形式的不同,学分分为I 类和II类。

(一)、I 类学分: 继续教育委员会或陕西省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继续教育项目,学分的核算以取得的学分证书为准。

(二)、II类学分:各地市级继续教育项目以取得的学分证书为准。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以佐证材料为依据由继续教育委员会授予相应的学分。

二、学分要求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学分总数不少于25学分,其中,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学分标准

高级职称

Ⅰ类学分10分,包括国家级学分2分(可连续5年满10分计算),Ⅱ类学分不少于10分。

中级职称

Ⅰ类学分7分,包括国家级学分1分(可连续5年满5分计算),Ⅱ类学分不少于15分。

初级职称

Ⅰ类学分5分,Ⅱ类学分不少于15分。

当年新招人员

不参与当年考核

(二)、I 类、II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三)、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可跨年度重复核算,每年达标后超出的学分在下一年度核算时无效。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 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或者根据授予的学分证书登记学分(证书上必须明确举办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名称,否则视为无效)。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或者根据授予的学分证书登记学分(证书上必须明确举办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名称,否则视为无效)。

3、科研立项、科技奖励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

项目类别

按项目组成员排序记分,第一名按下列记分排名,

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家级科研立项、奖励

10学分

省、部级科研立项、奖励

7学分

市、厅级科研立项、奖励

5学分

发明专利

10学分

实用新型专利

5学分

4、发表的论文和综述,被SCI或Medline收录,第一作者授予省级学分7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5、参加国家级、省级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批准的学分数授予学分,每年度此类学分不超过5分。

(二)、II类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或者根据授予的学分证书登记学分(证书上必须明确举办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名称,否则视为无效)。

2、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发表当年学分:

论文发表刊物

第一作者按下列记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SCI或MEDLINE

10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学分

其他刊物

4学分

3、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每年度此类学分不超过5分。

4、医院组织院内学术讲座,每次2个学时,主讲人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1学分。

5、医院组织技能培训、开展新业务、合作研究项目等,在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备案后,根据委员会批准的学分数授予相应的学分。

6、科室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如专题讲座,临床大查房、技术示教及大会诊,在医院继续教育办公室备案后,每次授予参加者0.5分,每年度此类学分不超过5分。

7、参加本科生、研究生临床带教工作者,每个学时授予0.5学分,每年度此类学分不超过3分。

8、经单位批准,参加所从事的卫生技术专业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或到上级医疗单位脱产进修(含出国培训),或参加援藏、援外医疗服务活动6个月以上者,本年度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记25分,其中I 类10分、II类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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