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院内停车场(院内道路、地面车位及地下车库统称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确保院内道路畅通,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西门为职工车辆专用入口(非高峰时段职工车辆也可从其他入口进入),职工车辆凭保卫处发放的 车辆期卡(蓝牙)进出车场。外来车辆如需从西门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医院保卫处批准方可临时停放。
第三条 地面急救车辆停放车位为急救车辆专用停车位,其他车辆一律禁止停放;门诊地下车库车位为原分配的临床科主任等车辆缴费停放,新大楼地下车库南区车位为车队车辆停放,北区车位为职工车辆停放,车位显示有空余车位时职工车辆持工牌刷卡方可进入。
第四条因职工车辆较多,医院车位有限,职工车辆按照先到先停放的原则有序停放,停满即止,以免造成医院交通堵塞。
第五条新大楼西侧场地系该楼地下室屋顶,荷载有限不宜停放车辆。若需临时停放,必须经保卫处报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停放。
第六条车辆在院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七条车辆停稳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八条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坏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车辆驾驶人员和车辆信息资料如有变更,或车卡遗失,必须立即通知保卫人员,并到保卫处登记挂失补办,避免造成车主通行不便。
第十条停车场内严禁吸烟;严禁在停车场内内维修车辆、加油或试刹车等高危险活动。
第十一条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二条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三条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五条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医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保卫处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