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殊药品同西安市参保患者:
(一)申请流程:
1.患者按照要求提供病历资料,到定点医院医保办进行审批,然后到定点医院门诊取药、住院记账或定点药店取药。
2.实行“双通道”购药(即患者自愿选择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
(二)审核步骤:
1.审核资料:特药申请表、社保卡/医保卡及相关就医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单、病历、病理诊断、诊断证明等符合用药指征的的资料。
2.医生填写特药申请表:本表由责任医师、治疗医师及特定医院医保人员按要求填写;此表一式两份,特定医院医保办、参保患者各一份。
3.医保办审核审批:医保审核人员审核申报资料,填写审核意见并确认盖章,诊疗计划上传市医保中心后,患者可缴费、取药。
(三)特药申请备案和审批管理流程
1.建立特药待遇实名备案机制。
2.首次审批:患者持社保卡、申报病历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特定责任医师处进行疾病备案认定,符合规定的填写特药申请表:“备案” 内容(备案周期一年);“治疗计划”内容可由责任医师或治疗医师填写(药量限一个月内),开具病历和处方至医保办备案上传审批。首次责任医师必须签字。两种药品两个专家签字。使用第三种需要特殊申请。
3.后续审批:患者持首次已审批的特药申请表、社保卡、由责任医师或治疗医师填写审批表“治疗计划”等内容,开具病历和处方至医保办备案上传审批。
3.用药方案应说明特殊用药基本信息、每日用量、单疗程用量及疗程数量,起止时间。
异地医保(省内和跨省)实行先审批后用药原则
门诊使用经医保审批后,省内异地患者可在医院门诊或者定点药店报销(个别统筹地区未开通直接结算的除外),跨省异地患者请自行与当地医保中心联系并确认药品是否回参保地报销。
住院使用经医保审批后,无论省内还是跨省异地患者其特药费用均以住院记账方式随出院结算一并报销。
温馨提示:
1.需要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况:(1)用药备案周期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2)在用药周期内需要调整用药种类的;(3)特药责任医师确认后超过6个月未治疗的以及中断治疗达3个月以上的情况发生。(需要撤销原备案资格同上所述。写清再次使用原因)